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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公共楼梯间 业主有共用权利

发表于2012-12-27

近日,读者任先生打来热线咨询,他和老杨是对门的邻居,上个月,老杨家重新装修房子,家里原来的一些杂物无处安置,就将楼梯间内圈占一部分,来堆放自家的杂物。老杨在楼梯间圈占的部分正好妨碍任先生家人出入,因此任先生向老杨提出,共用楼梯间不得私自占用。可老杨认为,既然是共用的,就应该有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,自己占用的就是自己的那一部分。任先生咨询,老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家的利益?

对此,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依照法规,每位业主对公共楼梯间有共用的权利,老杨使用共用楼梯间来堆放私人物品,从而妨碍了对门邻居的出入,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使用方式。因此,老杨的行为侵犯了任先生的共有权利,老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,恢复原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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